(2011)芝民社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振盛与烟台中港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李芳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盛,烟台中港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李芳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民社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刘振盛。委托代理人陈芳永、孙剑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中港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027号。法定代表人李芳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芳毅,烟台中港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秀珍,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盛诉被告烟台中港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李芳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振盛负担。审判长 李 心 刚审判员 傅 萍审判员 毕 华 威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迎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