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徐祝高与钱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祝高,钱长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徐祝高,男,汉族。被告钱长华,男,汉族。原告徐祝高与被告钱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2014年8月29日,原告徐祝高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祝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祝高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