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徐祝高与钱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祝高,钱长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徐祝高,男,汉族。被告钱长华,男,汉族。原告徐祝高与被告钱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2014年8月29日,原告徐祝高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祝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祝高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