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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魏永斌、陈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魏永斌,陈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振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吉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媛媛,该公司员工。被告魏永斌,男,汉族,1964年9月7日生。被告陈冬梅,女,汉族,1967年9月27日生。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魏永斌、陈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魏永斌、陈冬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贵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