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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商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沈亮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商初字第00627号原告沈亮。委托代理人曹晓霞。委托代理人曹晓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起凤街起凤大楼四、五层。负责人姜小军。委托代理人倪新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亮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亮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亮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5.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亮负担。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