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二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于希才与被告李玉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希才,李玉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874号原告于希才,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玉莲,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希才与被告李玉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希才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希才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希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于希才负担525元,剩余525元诉讼费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退回。审判员 李佳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