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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民二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于希才与被告李玉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希才,李玉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874号原告于希才,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玉莲,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希才与被告李玉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希才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希才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希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于希才负担525元,剩余525元诉讼费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退回。审判员  李佳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