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召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召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521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科园六路295号郡都彩舍物管处,组织机构代码:67612421-4。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怡,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余召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召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本案诉讼请求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