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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罗德凤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德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65号罪犯罗德凤,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渝二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德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13日,本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17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9月27日,本院以(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303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8月23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刑执字第405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2014)渝女狱减字第52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罗德凤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德凤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德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德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