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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严光进与杨晓辉、熊俊丽、襄阳三色源生物公司、樊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光进,杨晓辉,熊俊丽,襄阳三色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樊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57-1号原告严光进。被告杨晓辉。被告熊俊丽,系杨晓辉妻子。被告襄阳三色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三色源生物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刘台岗村。法定代表人杨晓辉。被告樊成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光进与被告杨晓辉、熊俊丽、襄阳三色源生物公司、樊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光进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晓辉、熊俊丽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民发盛特区房屋,查封被告樊成国位于襄阳市春园路德启小区房屋或冻结杨晓辉、熊俊丽、樊成国银行存款110万元,冻结被告杨晓辉、熊俊丽在被告襄阳三色源生物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原告严光进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大庆西路航瑞公寓房屋及位于襄阳市长虹路民发•城市印象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严光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杨晓辉、熊俊丽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民发盛特区房屋。二、查封被告樊成国位于襄阳市春园路德启小区房屋。三、冻结杨晓辉、熊俊丽、樊成国银行存款110万元。四、冻结被告杨晓辉、熊俊丽在被告襄阳三色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0%股权。五、原告严光进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大庆西路航瑞公寓房屋及位于襄阳市长虹路民发•城市印象房屋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衡光毅审 判 员  樊成海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