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刑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姬耕杰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姬耕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刑执字第252号罪犯姬耕杰,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姬耕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9月7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已服刑一年九个月,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93分。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工件装配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90.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姬耕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