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小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永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小字第2105号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望云寺路48号21-25轴。法定代表人:王守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盈,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秦永生。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友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军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友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