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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3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瑞与杨军,杨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杨军,杨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654号原告刘瑞,男,汉族,住神木。被告杨军,男,汉族,住神木。被告杨艳军,男,汉族,住神木。本院在审理刘瑞与杨军,杨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免收。审 判 长  白光军审 判 员  李雅琴人民陪审员  郭瑞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