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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平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刘xx,女,1984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城关镇华朱管区页坡村河南组。委托代理人徐xx,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xx,男,1983年3曰0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