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祥彬与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杨祥彬。被执行人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申请执行人杨祥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额749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已付清了全部执行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