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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三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罗立明、.丁世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明,丁世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00174号原告:罗立明,男,1980年3月8日生,满族,住开原市金沟子镇十社村被告:丁世琦,男,1970年12月26日生,满族,个体,住开原市空军家属楼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立明诉被告丁世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立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学忠审判员  韩立国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