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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649、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龚小兰与叶杰文、吴海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兰,叶杰文,吴海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李晓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649、650号原告:龚小兰,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杨会明,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杰文,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吴海燕,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塘美村荔新公路增城经济开发区香山大道2号之三。负责人:尹毅桦。委托代理人:温伟雄。被告:李晓毛,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龚小兰诉被告叶杰文、吴海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李晓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案,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小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649号】,案件受理费125元【(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650号】,均由原告龚小兰负担。审 判 长  彭碧波人民陪审员  毛敏妮人民陪审员  黄泳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莉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