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胡立华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胡立华,郗俊华,王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王洪发,行长。被执行人:胡立华,男,汉族,1960年5月6日生,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郗俊华,男,汉族,1954年6月2日生,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喜山,男,汉族,1957年8月13日生,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立华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立华等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