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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常孟营村燕集委托代理人赵志武,住宛城区红泥湾镇政府。被告张某甲,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韩书庆、张忠洲,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边晓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增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