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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陕西宇鑫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宇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宇鑫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宇鑫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宇鑫物流有限公司返还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14条米其轮轮胎(型号详见附件)。本院依法于2014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宇鑫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071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