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4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典当有限公司与王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42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被执行人王静,女。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典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京中信执字第00085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文书)审判员 胡宗富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