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李国华与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420号之一原告李国华,女,195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葛建华。被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潘静慈。委托代理人方惠荣,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华诉被告上海正前方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李国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卓郁审 判 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