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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魏某某,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某,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某撤回对贺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