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魏某某,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某,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某撤回对贺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