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民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诉刘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刘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初字第00876号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负责人李步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明芳,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志军,男,汉族,1963年12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诉被告刘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