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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武法龙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六明与曹小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六明,曹小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武法龙民初字第97号原告:杨六明,男,汉族,身份证号:×××2714,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曹小天,男,汉族,身份证号:×××8614,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六明诉被告曹小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六明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六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六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露诗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