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伍东平诉被告莫彦、陈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东平,陈周,莫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伍东平。被告陈周。被告莫彦。原告伍东平诉被告莫彦、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允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9日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和被告陈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陈周是同学关系,2014年5月19日、5月26日,被告陈周、莫彦(梧州市鸿盈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周的妻子)以付货款名义两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7000元,并约定于7月3日还款。但过后原告催收时,被告以无钱为由拒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一次性偿还欠款47000元给原告。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条原件、银行回单;3、陈周、莫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告陈周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被告莫彦没有到庭也没有书面答辩。两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陈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相关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陈周、莫彦是夫妻,因经营资金困难,于2014年5月19日、5月26日由被告陈周立据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7000元,并约定于7月3日还款。但事后经原告追偿被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有证据佐证,被告陈周也予承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没有按时归还给原告,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周、莫彦应共同偿还47000元给原告伍东平,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为488元,由被告陈周、莫彦连带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允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