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与华明连、李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华明连,李静,张同奎,褚娟,韩玉喜,董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商初字第3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负责人:杨冠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学士。被告:华明连。被告:李静。被告:张同奎。被告:褚娟。被告:韩玉喜。被告: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与被告华明连、李静、张同奎、褚娟、韩玉喜、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常成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