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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移动通信平桥公司与被上诉人曹学明排除妨碍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分公司,曹学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平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立,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学明,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信阳市羊山新区。上诉人移动通信平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学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移动通信平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申、魏立,被上诉人曹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中,移动通信平桥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移运通信平桥公司撤回上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移动通信平桥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移动通信平桥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文 刚审判员 罗华松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其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