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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杨宗平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宗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047号罪犯杨宗平,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岑巩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宗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杨宗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宗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宗平系严重暴力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确无能力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宗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