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陈永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陈永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所在地:长春市红旗街法定代表人:王爽被告:陈永禄,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陈永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薛天辉审判员  陈建利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