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622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戚德祥审 判 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魏苗水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永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