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立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陆建伟与李明刚买卖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建伟,李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立保字第00261号原告:陆建伟,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开原市前进大街**号楼。被告:李明刚,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开原市保安街**号楼。原告与被告因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明刚所有的辽XX**号车车籍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明刚所有的辽XX**号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