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行立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倪晓芳、倪海龙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晓芳,倪海龙,倪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佳行立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倪晓芳,女,汉族,1957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倪海龙,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倪达,男,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上诉人倪晓芳、倪海龙、倪达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行初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行初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发回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建审判员 :石广玉审判员 :桑立民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法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