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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风民商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赵勤与雷文健、陶红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勤,雷文健,陶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风民商初字第00003号原告:赵勤。委托代理人:丁中堂,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文健��委托代理人:孔海燕,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红辉。委托代理人:孔海燕,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勤诉被告雷文健、陶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雷文健、陶红辉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以被告雷文健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武昌区某某街XX号新大地X栋X单元XX号,该地域不在本院辖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雷文健的户籍地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某村XX号,其自2012年1月以来,居住在武汉市武昌区某某街XX号新大地X栋X单元XX号。被告陶红辉的户籍地为武汉市洪山区某某大街XX号,现住武汉市某某公寓B栋XX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雷文健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武昌区某某街XX号新大地X栋X单元XX号,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丽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