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民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尚意广告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尚意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三初字第00005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2幢13楼A01室。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花世铭,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人民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房玉珍。委托代理人:张乃器,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徽尚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阳路金枫苑小区4幢1202室。法定代表人:彭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尚意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丽娜代理审判员 马海平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卢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