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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罪犯石运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1268号罪犯石运成,男,生于1964年7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宁阳县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巴刑二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运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对公司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05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该犯于2006年10月26日送入川东监狱服刑。刑期变动:本院于2008年11月29日作出(2008)达中刑执字第8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院又于2010年8月1日作出(2010)达中刑执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院再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该犯应于2020年8月2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石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19分,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执行机关对罪犯石运成报请的减刑一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减刑幅度适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运成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工种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19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石运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运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9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