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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谢开付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开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5821号罪犯谢开付,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丰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开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270元,上缴国库。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8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2007)泉刑终字第9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39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4年8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开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开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开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谢开付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谢开付参与多起抢劫,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开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