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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少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胡某甲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胡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少民初字第62号原告孔某甲,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胡某甲,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与被告胡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孔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艳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衍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