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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字第11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11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1号。被执行人李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斌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斌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