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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罪犯于勋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勋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1159号罪犯于勋建,男,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初中肄业,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雁江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勋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附加刑适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资刑再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勋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元。法定时间内该犯未上诉。刑期起止:2010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该犯于2010年8月18日送入川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变动: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犯将于2023年10月9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于勋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77.4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勋建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绕板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77.4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于勋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勋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