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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罪犯段守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守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1087号罪犯段守才,又名段爱平,绰号“爱娃子”,男,生于1981年7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罪犯段守才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船山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守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法定期限内,该犯提起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遂中刑终字第00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09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止。该犯于2010年5月13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该犯应于2023年2月3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段守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4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守才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地毯织造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段守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守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