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青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4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4)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1日吃午饭期间,被告人李某共喝了一瓶不到的啤酒。中午12时许,其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车辆沿青岱线由汤样乡往青田县城方向开,行至青岱线4km+800m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同日13时32分许,其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送检的血样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2mg/ml,高于0.8mg/ml的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所驾驶的二轮车辆属机动车之普通摩托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查获经过、侦查报告、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韩某的证言,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4)毒检字第2014-599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青田2014052112510)车辆属性鉴定报告,现场及血液提取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