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赵某甲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祁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王某甲。申请人赵某甲。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甲、赵某甲关于确认人身伤害纠纷调解协议效力案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甲、赵某甲因人身伤害纠纷,于2014年8月29日经湖南省祁东县过水坪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某甲的医疗费及其他损失由申请人赵金莲一次性赔偿3000元。二、申请人赵某甲履行付款义务后,此次的处理即告终结。申请人王某甲不得再就此事要求申请人赵某甲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且该协议内容经双方签字以后再交由人民法院裁定司法确认。四、上述赔偿款先暂时交付过水坪法庭保管,待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裁定书送达双方后再转付申请人王某甲。五、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各留一份,交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一份,司法所留存一份。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甲、赵某甲于2014年8月29日在湖南省祁东县过水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全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陈昱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