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水清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861号罪犯陈水清,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新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水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水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水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水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交罚金一千七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水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部分履行财产刑。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水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