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陆文君,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文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为获取动迁利益而假结婚,婚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现原告对被告无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对财产分割、离婚后房屋居住问题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在被告出现后再另行依法解决。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应诉。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XX年XX月上旬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20X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兹因李某某因为动迁一事和周某假结婚达成协议,现特立此据为凭:一、动迁后拿到动迁款立即给周某拾万元整人民币;二、双方共同在拿到动迁款后立即去民政局离婚手续办完。立据人:李某某20XX年XX月XX日”。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熟市支塘镇徐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欠条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自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至今一直未共同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对原告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财产分割及离婚后房屋居住问题的主张,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杰审 判 员  王登戈人民陪审员  张庭建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鸿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