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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仲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孔繁阳与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繁阳,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仲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孔繁阳,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鹏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孔繁阳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2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孔繁阳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4)22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将本案案款33419.54元及案件执行费401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案款33419.54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孔繁阳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222号裁决书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