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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齐成诉被告王博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成,王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齐成,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王博,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成诉被告王博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成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拓审 判 员  张 钧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