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雅士达时装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常熟市雅士达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156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35号。被执行人常熟市雅士达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体育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朱正荣。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雅士达时装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澄长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熟市雅士达时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定作价款421851.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为428431.21元。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常熟雅士达时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5万元,于2014年9月底、10月底、11月底、12月底前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10万元、10万元、128431.21元。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三、本案执行费632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14年12月底前支付。之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本案暂未执行到位378431.21元。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澄长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钧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