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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赵某,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沈海云,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又名胡静,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符明理,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希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