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三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键春、.丁世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春,丁世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00177号原告:王健春,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开原市老城街头道沟村。被告:丁世琦,男,1970年12月26日生,满族,个体,住开原市空军家属楼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春诉被告丁世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学忠审判员 韩立国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