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竹青与喻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竹青,喻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李竹青。被执行人喻秋萍。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望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竹青与被执行人喻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喻秋萍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秋萍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