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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杨兴勇与赵侦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勇,赵侦锟,杜显美,卢元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060号原告杨兴勇,男。被告赵侦锟,男。被告杜显美,女。被告卢元珍,女。原告杨兴勇诉被告赵侦锟、杜显美、卢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兴勇据此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00元,减半收取443.00元,由原告杨兴勇负担。审判员  马贵强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信智 来源: